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7-07-05 16:1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农药行业发展和农药管理工作进行深刻调整,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加强农药管理和做好执法监管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

新《条例》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赋予农业部门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指导全过程的管理职责,这对农业部门是一个重大考验。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自觉、担当的气魄,把农药管理的责任牢牢扛在肩上,管好每一个环节,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一是严把准入关。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好农药登记、生产、经营许可关。在登记许可方面,提高农药对生态环境、人畜健康等的安全性评价要求,加强对登记试验质量和数据真实性的核查,鼓励支持新农药创制,减少同质化产品登记。在生产许可方面,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及时淘汰高污染、高风险的落后产能,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和“三废”处理技术,优化农药产业布局,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在经营许可方面,严格审查经营者条件和人员素质,要让卖药的懂药。严把审批程序和标准,从根本上扭转经营单位“小散杂”现状。实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

二是严把质量关。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责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实行可追溯管理,做到生产全过程可查、质量可控,及时召回问题产品。督促经营者落实质量管理和安全责任,规范进货渠道,建立购销台账,不得加工、分装农药,对问题产品要及时召回。建立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和禁业人员“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会同公安部门,健全联合办案机制,对大要案实行联合执法,做到农药监管“行刑衔接”实施顺畅,依法依规、从重从快查处制假售劣行为。

三是严把使用关。组织植保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民选好药、用好药,因地因时落实好病虫防控措施。扎实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推进农药减量增效。扶持植保专业服务组织,大力推广统防统治,提高防治效果。推进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降低病虫危害,减少化学农药用量。同时,制定农药残留标准,指导农民严格按照间隔期采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条例》对农药登记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针对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等问题,《条例》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经营场所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和生活区域有效隔离等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程序。二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五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条例》得到切实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一是明确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以及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规定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