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清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8-25 11:26 信息来源:市物价局 阅读次数: 字号:【

《连云港市政府定价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清单》(连价服〔2017〕89号)于8月3日印发,清单公布了政府定价的11项中介服务事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就《清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2016年12月,市政府办印发了《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连政办发〔2016〕159号),涉及13个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事项。目前我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方式分为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其中又包含了已经停征、取消或者由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的收费项目。出台的此《清单》,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作了要求。

二、主要内容

本《清单》公布了11项政府定价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其中收费项目有3项,主要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尾气检测、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不向申请人收费的有8项,这其中不再要求申请人自行委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并付费的项目有3项,分别是气象局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和水利局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停征的收费项目有4项,分别是卫计委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检测、卫生检测技术服务2项和交通运输局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是卫计委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相关要求

(一)凡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依据和收费标准执行。市物价局将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已停征、取消或由行政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的收费项目,行政机关不得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连政办发〔2016〕159号公布的但未列入本《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凡需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依照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行政许可提供技术服务,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行政许可部门支付并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窗口、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规范要求等,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有偿服务。

(四)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或者诱导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推动中介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中介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委托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收费项目、收费金额、付款时间、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不得在价外和合同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不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六)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减少服务内容和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清单》公布的是2017年7月31日前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自8月3日起执行,原《连云港市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连价服〔2016〕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