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15 14:3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素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推进诚信连云港建设,市信用办联合市公安局共同研究起草了《连云港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细则》的起草情况,从三个方面作简要说明:

一、起草背景

建立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是当前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主要就是将交通违法纳入个人失信范畴,通过联动惩戒等措施,促进交通参与者自觉提高文明意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2014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我省于2015年2月在全国率先实施交通信用管理,省内宿迁、扬州、盐城等地也出台文件开展此项工作,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起草过程

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项雪龙市长多次作出重要指示。王永生副市长两次召集会议研究,亲自修改审核。市信用办联合市公安局,共同起草完善文件。在牵头完成初稿的基础上,2015年底,市文明办与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等12家单位进行座谈,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2016年1月份,分别向市法制办、交通运输局、人社局、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等50家市级部门发函,书面征求意见。2016年3月份,又联合市信用办,与市法制办、交通运输局等12家单位座谈,再次修改完善。经过三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细则》讨论稿。2016年7月,市领导亲自召集会议,专题研究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根据会议部署和市领导指示精神,我们再次对《细则》进行了研究修改,并经市政府二处把关、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最终形成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关于深入实施江苏文明交通工程的工作意见》和《连云港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规定起草,共有39条。较省《办法》28条内容相比,本《细则》认定的违法种类与省里一致,涵盖省《办法》内容,并提出操作层面的具体要求。

《细则》规定,交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类。

我市对文明交通失信人实施联动惩戒,具体就是将驾驶人交通信用状况与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通过查询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对其实施相应的惩戒。

第一,对于具有一般失信行为的车主或机动车驾驶人,交警、信用管理等部门将对其予以提醒、教育,并督促改正。

第二,对于具有较重失信行为的车主或机动车驾驶人,在以下领域可进行相应惩戒:

1.公务员招录: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较重失信记录的,按《连云港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予以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评优评先时,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依据。

2.客运聘用: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危险品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可以查询应聘人员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有较重失信的,不予聘用。对校车、渣土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失信记录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内部处罚、转岗或解除聘用。对客运、、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失信记录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3.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有较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第三,对于严重失信行为者,除了要受到公务员招录、客运聘用、保费等方面与较重失信者同样的惩戒外,还要受到信贷方面的限制。《连云港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总体上,起草本《细则》,主要坚持“简洁明了、便于操作”的原则,具体有四个特点:一是明确对象。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我市境内发生的交通失信行为。二是突出重点。将被法院判刑、主观故意或与诚信有关的闯红灯、酒后驾驶、遮挡号牌、伪造号牌、交通肇事逃逸等27种交通行为、严重交通违法、经常性违法等情形,纳入交通失信行为。三是分类管理。按照《连云港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将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分层级实施差别化惩戒,对一般失信以提醒、教育为主,对较重、严重失信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四是社会联动。将文明交通信用统一纳入连云港市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等综合运用行政监管、行业管理、司法措施以及社会性惩戒等手段联合实施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