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9 10:3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级创业示范基地是我省开展创业培训、落实创业政策、提供创业服务的工作标杆,是各级各类创业基地的学习样板。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更大力度地推动大众创业、全民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就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依法成立并达到基本创建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实训基地均可作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对象。同时具备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等功能的综合性创业基地,以主要功能申报。

  二、创建要求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实效、择优择强的原则,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必须把握以下要求:

  (一)理念先进,规划科学。有先进的工作理念,正确理解和把握国家和省鼓励创业的方针政策,并因地制宜实现本土化;善于推广应用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具有特色化的创业服务模式。有科学的发展规划,根据党委政府工作重点,及时制定基地建设的长期目标和年度计划;根据区域经济特点,提前布局创业服务的对象、重点和方式。

  (二)管理规范,服务优质。具备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和创业孵化所必须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等内部制度,有规范的孵化、培训、实训等业务经办流程。有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优秀的专家团队和具备较高专业水平的管理服务队伍,为创业者提供细致周到的创业服务。

  (三)业绩突出,群众认可。正常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等业务,每年服务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创业孵化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率达到行业或地区领先水平,政府鼓励创业、扶持实体的各项政策及时、有效落实到位,得到当地群众充分认可,形成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区域创业品牌,已经被认定为市级创业示范基地。

  三、创建标准

  创建标准分为基本创建条件和综合创建指标两类。省级创业示范基地首先要具备基本创建条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综合评估。基本创建条件为:

  (一)省级创业孵化基地:1.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2.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使用期内至少5年不得变更用途,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其中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创新型或特色产业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3.可容纳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60家,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30家,2年内孵化成功率平均达到6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3以上;4.运营2年以上,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省具有示范性。

  (二)省级大学生创业园:1.基地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主营业务;2.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使用期内至少5年不得变更用途,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3.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不少于50家、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30家,且初次创业大学生占比达50%以上,2年内孵化成功率平均达5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2以上;4.基地运营2年以上,已被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发展前景良好,对全省具有示范性。

  (三)省级创业培训基地:1.基地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以创业培训为主营业务;2.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至少5年不得变更用途,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3.基地年培训规模不少于800人,年均创业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培训后1年内创业成功率达40%以上;4.基地运营2年以上,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省具有示范性。

  (四)省级创业实训基地:1.基地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以创业实训为主营业务;2.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至少5年不得变更用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3.基地年实训规模不少于500人,年均创业实训鉴定合格率达90%以上,实训后1年内创业成功率达40%以上;4.基地运营2年以上,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实训示范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省具有示范性。

  综合创建指标见附件3。

  四、创建程序

  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采取自主申报、市县(市、区)复核、省级评定、动态管理的程序。

  (一)自主申报。符合基本创建条件的创业基地按照要求进行申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市县复核。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基地和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如实填写推荐意见,报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对创业基地进行复核,如实填写推荐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省级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团,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评定。对拟认定的省级创业示范基地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授予相应标牌,给予适当奖励,并择优向部推荐申报全国创业示范基地。

  (四)动态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2年对省级创业示范基地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省级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省级创业示范基地资格,并收回标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将其作为健全城乡均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就业管理机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各地要按照省厅规定的创建标准,先行组织开展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在此基础上好中选优、优中选强,推荐产生省级创业示范基地。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复核程序,对申报单位及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如实填写推荐意见,确保申报单位及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真正将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创业基地推荐上来。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大力宣传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创业基地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大力宣传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先进事迹,引导城乡创业者到创业基地接受服务。及时总结推广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提升我省创业基地建设整体水平。

  省厅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5)83233844、83233814(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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