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03 17:0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连残发[2009]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09]62号)和《2009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连政发[2009]37号)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鼓励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享受国家统一规定政策基础上,按规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2009年至2011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应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开发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对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除享受政府有关补贴外,另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150元的就业补贴。


三、加大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力度。对于在非公益性岗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再就业的,从签订劳动协议起,连续3年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补贴。


四、实行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参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等部门举办的创业就业培训,实行全免费。以上第二、三、四条所需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五、鼓励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的,在规定行业内,3年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并从事微利项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申请小额贷款,享受全额贴息。


各级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现行政策扶持范围,各施其责、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整体推进,在开拓就业渠道、落实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过程中,应本着优先、优惠、优质的原则,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实施重点援助。


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跟踪服务,提供就业、创业平台。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联络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要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从2009年起,县区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岗位,并做好服务工作。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单位,要优先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