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重新发放
发布时间:2017-03-14 16:1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证件遗失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机关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对遗失证件重新发放。

二、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程序: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审核—→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出件

五、税务机关承诺办结时限:省局规定: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