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致病菌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9 15:4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市第一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致病菌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疾控[2016]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致病菌监测工作。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局)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协调辖区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开展致病菌监测工作;市、县(区)疾控中心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监测质量,同时市疾控中心要做好报送菌株的收集、复核鉴定及分子分型;省监测哨点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要明确科室、人员负责致病菌监测工作,认真做好在正常诊疗过程中分离到相关致病菌菌株的收集工作,并详细登记菌株的相关信息,确保登记信息与菌株的一致性。各监测单位要充分利用医防合作平台,加强沟通和协作,在全市逐步构建基于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的致病菌菌株收集机制,为建立细菌感染性疾病的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致病菌监测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疾控〔2016〕4号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传染病等感染性疾病是由于人体受到病原微生物的侵袭而引起的,细菌是主要的病原微生物。我省是细菌感染性疾病的易发、多发地区,特别是霍乱、伤寒、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猪链球菌病等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而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使用,细菌耐药性问题又成为细菌感染性疾病防治的严峻挑战。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省已在国内率先建成覆盖全省的“致病菌识别实验室网络”。为充分发挥该实验室网络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细菌感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我委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致病菌监测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监测目的

依托“致病菌识别实验室网络”,构建基于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致病菌菌株收集机制,开展致病菌病原学分子特征监测,以及时、全面、动态地掌握致病菌的特点及其演变规律;开展致病菌耐药性、院内感染等方面监测,了解掌握致病菌耐药机制形成以及院内感染的病原学分子溯源;开展致病菌跨区域传播以及暴发疫情等方面监测,逐步解决细菌感染性疾病传播及暴发疫情的病原学溯源和早期预警问题,为建立细菌感染性疾病的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体系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建立致病菌菌株收集机制:构建基于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致病菌菌株收集网络,收集医疗机构在正常诊疗过程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监测或疫情处置过程中分离培养的各种致病菌菌株(主要致病菌名录详见附件1)。现阶段医疗机构的致病菌菌株收集工作在13个省辖市27家哨点医院(名单详见附件2)开展,未列入名单的市级传染病医院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菌株收集完成后,严格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和《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存、运输以及管理。

(二)开展病原学检测:根据工作需要,各哨点医院、县区级疾控机构采用专业认可的鉴定方法对培养的目标细菌进行鉴定,有条件和能力的单位可鉴定至菌株血清型或亚型。各市级疾控机构按季度完成菌株的复核鉴定工作,对复核鉴定确认后的部分菌株需进一步确定其血清群或血清型(亚型);并每年遴选不少于50株菌株通过脉冲场凝胶电泳实验进行细菌分子分型。省疾控中心每年按20%的比例抽取各市上送的菌株进行复核鉴定。如发生疑似传染病聚集性病例、暴发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输入性或新发传染病、医院内感染聚集性病例等情况,相关菌株的检测、复核鉴定工作应在一周内完成。

(三)开展耐药性检测:各哨点医院根据相关细菌耐药监测网络技术方案要求,对目标菌株开展药敏试验,及时收集目标菌株的药敏检测结果,随同菌株基本信息表一同提供至市级疾控机构。省疾控中心每年从经复核鉴定确认的菌株中遴选不少于1000株菌株,会同各网络实验室开展抗菌药物药敏检测。

(四)全基因序列测定:省疾控中心每年从全省收集的目标菌株中遴选有代表性菌株100株,按照全基因组序列测定的质量要求提取细菌全基因组DNA,开展全基因组序列测定和分析。

(五)开展预测预警: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致病菌菌型、致病力、毒力、耐药性方面的预测预警模型,通过不断拟合,逐步实现有效的预测与预警。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致病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督导与考核。

(二)省疾控中心:负责制定下发《江苏省致病菌监测方案》;开展技术培训、督促与指导;负责全省菌株收集、保存、复核鉴定,并进行质量控制;组织致病菌耐药性检测、全基因序列测定;做好监测信息审核、汇总、分析与反馈。

(三)各市级疾控中心:负责管理辖区内哨点医院和疾控机构报送的菌株与相关信息;开展菌株复核鉴定与分子分型;保存、报送菌株与相关信息;对辖区内哨点医院和疾控机构开展督促与指导;对各项监测结果进行报告与反馈。

(四)各县级疾控中心:在疾病监测或疫情处置过程中,负责分离培养致病菌菌株,收集菌株相关信息;短期保存已分离鉴定的菌株;报送菌株及相关信息。

(五)各哨点医院:在正常诊疗过程中,负责致病菌菌株分离鉴定,收集菌株相关信息;短期保存已分离鉴定的菌株;报送菌株及相关信息。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开展致病菌监测,是利用新技术解决细菌感染性疾病防控问题的新办法,也是进一步加强医防配合、资源共享、信息共享的新尝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及有关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合理调配机构内部人力、物力资源,认真组织实施监测方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培训,保证监测质量。省疾控中心应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每年组织对致病菌识别网络实验室进行盲样考核,保证实验室有效运行。各相关单位应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内部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准确掌握监测方案要求,提高工作能力。各级疾控中心、哨点医院要定期开展内部督导,做好质量控制。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督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做好考核评估,提高监测工作质量。

(三)资源共享,服务防治工作。各相关单位在报送致病菌菌株前,应详细准确填写菌株信息登记表,做到登记信息与菌株一致。菌株交接过程中,送接双方应仔细核对,填写菌株交接回执分别留存备查。省、市疾控中心应充分分析、利用监测信息,及时向有关医疗和疾控机构反馈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为全省传染病防控和临床诊疗服务。